村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需建筑施工资质何为低层住宅本案可参考

来源:欧宝软件    发布时间:2025-08-05 09: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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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王某22位于淅川县上集镇中贯村污水处理厂对面的棚屋石棉瓦破损因需搭建彩钢瓦棚,便将该项目包工包料交由石某某施工,双方约定施工费9800元。 石某某联系了以前合作过的张某某某坡和温某晓参与该项目。 2024年8月20日18时45分左右,石棉瓦破了,张某某某坡从屋顶掉落水泥地面严重摔伤。 石某某等人将张某某某坡送往淅川县人民医院,被诊断为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创伤性脑疝、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等症,住院29天,花费医疗费109765.48元。 因伤势严重,其家属于2024年9月18日将他送到南阳南石医院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住至2024年10月26日出院,住院39天,花费医疗费97168.65元。 石某某垫付10000元。 因张某某某坡仍昏迷不醒,为要求石某某、李某某、王某22赔偿截至2024年10月26日的损失,张某某某坡诉诸一审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一审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庭审时,各方分歧较大,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张某某某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石某某、王某22、李某某赔偿张某某某坡截止2024年10月26日各项损失157409.39元;2.由石某某、李某某、王某22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 根据法庭查明的情况,张某某某坡、石某某均是经常从事彩钢瓦棚搭建的师傅,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技术,应当明知搭建彩钢瓦棚这种高空作业的危险性,在干活期间应当配备安全帽、安全绳或者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以保护生命安全。 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石某某若为工人配备以上安全防护设施,则本案的事故有可能完全避免,正是因为二人缺乏安全生产防范意识,才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对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张某某某坡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作业过程中明知高空作业的危险性,应当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安全,但由于其主观疏忽大意,安全防范意识不足,造成本案事故的发生,其本身亦有过错,亦应承担对应的责任。 王某22联系石某某为房屋搭建彩钢瓦棚,与石某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 王某22作为房主,选任没有搭建彩钢瓦棚资质的石某某从事作业,具有选任过错,对本案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综合张某某某坡、石某某、王某22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酌定由石某某对张某某某坡承担40%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由王某22对张某某某坡承担20%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张某某某坡自行负担40%的民事责任。 李某某是石某某妻子,但并未参与案涉项目建设,也非承揽合同一方当事人,与本案纠纷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张某某某坡要求李某某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张某某某坡的受偿项目及金额如下:1.医疗费109765.48+97168.65=206934.13元,有票据为证,予以支持;2.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张某某某坡要求按70元计算68天,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两项合4760元;3.护理费,张某某某坡要求按2023年河南省非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薪资40068元/年的标准按二人护理计算68天,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合款400*****682=14929.45元;4.误工费,张某某某坡要求按2023年河南省非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平均薪资53599元/年的标准计算,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合款5359936568=9985.57元;5.交通费,张某某某坡要求按20元计算68天,加上救护车费用1187元,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合款2547元。 以上各项损失合计239156.15元,根据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计算,石某某应赔偿张某某某坡40%即95662.46元,扣减已垫付的10000元,还应支付张某某某坡赔偿金85662.46元;王某22应赔偿张某某某坡20%即47831.23元。

  一审判决:一、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张某某某坡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85662.46元;二、王某22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张某某某坡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47831.23元;三、驳回张某某某坡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某22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王某22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2.由张某某某、石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王某22与石某某系建设合同发包和承包关系,张某某某坡与石某某系提供劳务关系。 石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张某某某坡在劳务过程中造成所受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某22与张某某某坡之间并不存在提供劳务法律关系,王某22对张某某某坡所受损害没有过错,不应对张某某某坡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王某22选任没有搭建彩钢瓦棚资质的石某某存在选任过错,忽略了相关法律和法规对自建低层住宅资质相关规定以及石某某实际从业情况。 石某某搭建的彩钢瓦棚属于农民自建两层以下的住宅,此类房屋承建方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 石某某在周边多年长期从事彩钢瓦建设,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验,可以胜任此类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施工任务,故王某22委托石某某建设案涉彩钢瓦棚不存在选任过错。

  石某某辩称,王某22与石某某之间属劳务关系,不是承包或承揽关系,石某某没有接受张某某某坡的劳务,不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石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石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由石某某承揽是建立在推定石某某承建刘某芝工程的基础上,而非通过事实上案涉工程由石某某承揽。 事实上,石某某与王某22系同村,石某某经常给王某22干一些杂活,工时费每天300元;王某22也时常介绍石某某给其娘家三嫂刘某芝、二姐王某22华等人务工,工时费也都是按每天300元的市场价。 王某22本想把案涉工程包给石某某,石某某因核算后认为不赚钱就并没承包,仍按平时每天300元的工价给王某22提供劳务。 又因该工程并不适合一个人完成,石某某就介绍平时经常一起务工的张某某某坡及同村温某晓共同完成,三人每天工价都是300元,该行为符合当前农村的工友之间相互介绍一起打工习惯。 本案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的双方所约定的施工费9800元,张某某某坡也不是为石某某提供劳务,石某某与张某某某坡、温某晓三人都是为王某22提供劳务。 石某某到秦某复合板厂购买涉案材料仅是一种代购行为,购买材料时,石某某与秦某老板协商对材料每米加价2元钱作为跑腿费。 如果石某某属于包工包料,则石某某购料时只会主动压价而不是要求涨价,也证明了石某某并没有承揽案涉工程。

  王某22辩称,王某22与石某某系建设合同发包和承包关系,石某某与张某某某坡系劳务关系。 王某22将案涉工程包工包料给石某某,证人裴东峰对此可以证实。 石某某在后来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因修树将案外人打伤,案外人的几百元医药费也由石某某承担。 石某某长期从事建筑施工业务,要么包工要么包料施工,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王某22将案涉工程发包给石某某后,石某某自行到秦某复合板工厂购买原材料进行实施工程,也证明石某某属于包工包料施工。 石某某在周边多年长期从事彩钢瓦建设,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验,可以胜任此类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施工任务,所以王某22才将工程包工包料给石某某。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石某某的上诉。

  张某某某辩称,一、张某某某坡因受伤严重于2025年1月24日5时已去世,未及时告知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当天送达了一审判决。 二、一审判决结果正确,王某22和石某某的上诉均不能成立。 王某22把搭建彩钢瓦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和高空作业证的石某某,属于选任过错,应当对张某某某坡受害结果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石某某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雇佣张某某某坡进行高空作业,没有遵守高空作业安全生产规定,没有让张某某某坡系安全带、戴安全帽,也没有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是造成张某某某坡高空坠落受伤的根本原因,石某某应当承担主要赔偿相应的责任。 石某某上诉称其没有接受张某某某坡的劳务、代王某22购买施工材料、和张某某某坡一样赚取每天300元工资,没有证据也不合情理。

  二审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认定是不是正确,所判决的赔偿比例是否适当。

  张某某某坡受到石某某的邀请而参与案涉工程,张某某某坡每天劳务费标准由张某某某坡与石某某所商定,各方对此无争议。 张某某某坡在提供劳务中受伤昏迷后始终没恢复意识,没有办法进行表达;温某晓一审中出庭证明石某某喊温某晓和张某某某坡一起干活,一天300元,大概两三天能干完。 对该工程是否由王某22发包给石某某,温某晓表明了自己不清楚。 石某某主张自己与张某某某坡、温某晓均是为王某22提供劳务,自己并没有承包或承揽案涉工程。 但石某某作为张某某某坡和温某晓的召集人,未能提供本次工程相对应的记工单、工资收取或发放记录,以验证自己仅属代发工资。 石某某作为案涉工程所用彩钢板材的购买人,其主张代王某22购料,但没有举证收取过王某22所支付的材料款或向王某22追索过材料款。 2024年8月19日,在清理现场树木造成案外人王少俊受伤后,石某某垫付了433.89元的医药费,但并无证据证明石某某向王某22追索过该项费用。 石某某在张某某某坡受伤后垫付了10000元的医疗费,但也无证据证明石某某向王某22追索过该项费用。 石某某举证了其在购进彩钢瓦后要求厂家加价开票的聊天记录,以验证自己不是包工包料而是为王某22代购材料。 石某某在事故发生前没有加价开票,其提出加价开票的行为发生在案涉事故发生之后,已涉及到各方的赔偿金额责任,该行为目的性不明,二审对石某某以此主张自己系为王某22代购材料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一审中,王某22举证了2024年8月19日现场附近的视频,以证明为把工程发包给石某某进行了协商。 证人裴东峰在一审中出庭作证,以证明王某22与石某某在2024年8月19日就工程发包问题商量,还进行了工程面积的测量。 石某某认可与王某22就承包问题进行过协商,又称没有与王某22协商成功又改为以按天计酬的方式提供劳务,王某22对此不予认可。 综合以上事实,王某22的证据证明力明显优于石某某的证据证明力,满足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力标准,一审法院认定王某22与石某某之间为承揽关系、石某某与张某某某坡之间为劳务关系,结论正确。 二审对石某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彩钢棚的搭建需要建筑施工公司拥有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实施工程人员站立位置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即属于高空作业,还需要作业人员具有高空作业资质。 王某22选任没有搭建彩钢瓦棚资质的石某某从事作业,存在选任过错,对案涉事故损害应当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酌定王某22承担20%赔偿责任适当。王某22上诉称村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需建筑施工资质,而案涉工程明显不属于低层住宅,王某22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二审不予支持。 石某某对施工现场人员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教育,没有配备安全带和安全帽等安全设备,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很明显过错。 一审法院分配石某某承担40%赔偿相应的责任适当。张某某某坡在劳务活动中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未佩戴安全带即进行高空作业最终造成坠落事故,一审法院分配其自行负担40%责任适当。

  二审判决: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张某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85662.46元”;三、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王某2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张某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47831.23元”。

  综合以上事实,王某22的证据证明力明显优于石某某的证据证明力,满足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力标准,一审法院认定王某22与石某某之间为承揽关系、石某某与张某某某坡之间为劳务关系,结论正确。 二审对石某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彩钢棚的搭建需要建筑施工公司拥有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实施工程人员站立位置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即属于高空作业,还需要作业人员具有高空作业资质。 王某22选任没有搭建彩钢瓦棚资质的石某某从事作业,存在选任过错,对案涉事故损害应当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酌定王某22承担20%赔偿责任适当。王某22上诉称村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需建筑施工资质,而案涉工程明显不属于低层住宅,王某22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二审不予支持。 石某某对施工现场人员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教育,没有配备安全带和安全帽等安全设备,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很明显过错。 一审法院分配石某某承担40%赔偿相应的责任适当。 张某某某坡在劳务活动中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未佩戴安全带即进行高空作业最终造成坠落事故,一审法院分配其自行负担40%责任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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