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管理局

来源:欧宝软件    发布时间:2025-09-05 20:48:33

  《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部门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所占道路范围内依附设施的产权单位的同意。对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由申请人缴纳占道费并办理道路占用许可证后方可占用。占用道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拒不恢复的,由有关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

  《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遵守下列规定:

  (二)道路挖掘现场应当设置工程信息公示牌、安全防围、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五)挖掘施工前,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查明挖掘位置的地下管线情况,与相关产权单位协商,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触及地下其他设施时,应当立马停止施工,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六)挖掘沥青混凝土路面或者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应当使用路面切割设备切割沟槽边线;

  (八)挖掘期限届满,应当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平整场地,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任部门的检查验收;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事前办理延期手续。

  《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未依规定进行城市道路挖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4000元的罚款;

  《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堆放、倾倒、撒漏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强烈异味、粉尘飞扬的物品;

  《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九项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种禁止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至1000的罚款;

  堆放、倾倒、撒漏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强烈异味、粉尘飞扬的物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