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地面积400平方米!沙河这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

来源:欧宝软件    发布时间:2025-09-07 00:57:51

  制定印发《昌平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一期)》是贯彻落实习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按照《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文物工作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建议》(京政发〔2017〕40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是昌平区进一步明确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提高文物保护管理上的水准的重要措施。

  (1)通过保护范围的划定,最大限度地使文物及其院落格局和历史格局的完整性得以有效保护,同时,对文物所处的历史环境进行保护。

  (2)通过保护区划的划定,进一步协调城市环境下文物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相互关系,缓解城乡开发、旧城改造对文物的安全、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

  我区现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共69项73处,包括古建筑35处,古墓葬8处,古遗址14处,近现代9处,石刻7处。为了更好地保护昌平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总体格局的完整性、旁边的环境的安全性,以及对文物的历史沿革、价值、管理规定等进行整理,我局开展昌平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该工作规划分两期完成,一期项目17处,二期项目55处。

  杨增新墓碑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地理坐标东经116°16′09.2″,北纬40°06′57.9″,海拔37m,行政区属为沙河镇人民政府。

  杨增新墓碑坐东朝西,坐于基座之上,基座四周有围栏。墓碑为清白石质,螭首龟趺,趺长3.65米,宽1.3米,高1.18米;碑高4.6米,宽1.2米,厚0.55米,碑阳文字魏碑体,碑文四周浮雕龙纹。碑文2500余字,字体秀丽,内容丰富,记述了杨增新的生平,任官简历,特别是任新疆省政府主席时,有处理民族事务的卓著功勋。

  杨增新,字鼎臣,云南蒙自县人,生于清同治三年(1864年),卒于民国十七年(1928年),光绪己丑年进士,后任新疆省政府主席兼边防督办等职,生前著有《补过斋》。1928年,被樊耀南暗杀,卒后绕道苏联将其尸运回北京,葬于南沙河畔。杨增新曾主政新疆十七年,为维护新疆的稳定、维护国家的统一做出了努力。

  杨增新墓碑立于民国十九年(1930年)。此碑因南大桥的二次扩建、经过了二次迁移至此,墓地在河南侧,现地面无遗存。

  2017年6月-2017年11月,昌平区文物管理所对墓碑来修补,安装围栏,重铺地面。

  墓碑完整地记述了杨增新的生平、任官简历以及任新疆省政府主席时间新疆省政府主席时处理民族事务的卓著功勋,见证了杨增新的一生,也见证了清至民国时期发生的重要事件,具备极其重大的历史价值。

  此碑为新疆省政府主席兼边防督办之墓碑,碑之规格、体量、纹饰内容均见证了清代丧葬墓碑制度,是研究清代丧葬墓碑制度的重要实物遗存,具备极其重大的历史价值。

  杨增新墓碑运用浅浮雕、高浮雕等技艺在青白石质地碑座、碑身装饰多种纹饰、篆刻大量碑文,技艺精湛,体现了清朝末期中国传统石雕技艺水平,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

  杨增新墓碑雕刻螭首、龟趺、麒麟、云纹、“海水江崖”纹等,线条优美、栩栩如生,反映了清朝末期的艺术审美价值,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墓碑记述杨增新一生的事迹和故事在当地流传至今,是该地区进行历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绝佳场所,具备极其重大的社会价值。

  墓碑东南为京藏高速,东南为南沙河,西北为空地及南一村寺(区保),东北为停车场,周边非文物建筑以1层民房为主,风貌不协调。

  墓碑西南为京藏高速(G6),南侧为安济桥路,东侧为村路,交通便利,道路现状保存完好。

  现存杨增新墓碑为二次迁移而来,位置已改变,碑身原貌保存完好,真实性、完整性中度受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2007年)第3条,划定杨增新墓碑的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应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以保护文物现状格局为主,结合历史格局和现有历史遗迹予以划定。

  四至边界:东北、东南、西南三面以杨增新墓碑外围金属护栏与围墙为界,西北至墓碑外侧台基外10米。面积0.04公顷。

  杨增新墓碑保护范围公布后,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2007年)等法律、法规。并应同时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设计(2016年—2035年)》等上位规划的相应管理规定。

  (1)不得人为破坏或干预文物院落现有格局环境,不得进行除保护工程之外的任何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2)一切保护及展示利用工程均应在考古或现状勘察或现状评估的基础上开展,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应消除一切火灾隐患,不得进行任何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及活动,如堆放易燃易爆物或危险品等。

  (4)文物建筑的使用必须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得改变原有风貌及室内、外建筑装饰构件,已改变的应予以恢复,使用功能不合理的应限期整改。

  (5)对文物建筑进行室内装修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时应进行文物影响评估。

  (6)现有违规建筑应予以拆除,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制定拆除计划并限制使用以保证文物建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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