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女子坠亡案始末女子在派出所里坠亡悬案3年不能定案

来源:欧宝软件    发布时间:2025-09-11 21:28:09

  派出所里的民警听到喊声迅速跑出来,发现派出所楼下杂货铺门口的帐篷下躺着一个女子,已经身亡。

  该女名叫郑璋,昨晚因失足嫌疑被带到所里,但她拒不承认,于是就决定将她先关在休息室里,用手铐铐在长椅上,打算第二天再审,怎么就跳楼了呢?

  民警赶快跑回休息室,发现只有手铐铐在长椅上,人已不在,楼下女子确定是此女无疑。

  大风门派出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今玉林市)北流市公安局下辖派出所,所里很快将此事上报。

  后经当地法医检验,该女是因为想从派出所逃跑,于是从窗户掉下不想身亡,系自己跳楼摔死。

  此案本来就这样结束了,可不久此案却再起风波,有人给玉林地区检察分院写了一封举报信,说该女之死不是坠楼而亡,然后将矛头直指派出所,说派出所又刑讯嫌疑。

  从此时开始,一直到1998年4月,近三年间该案反反复复,前后经过多次鉴定,2名民警被拘捕,但该女死因一直不能确定。

  199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北流市公安机关掀起了一场“扫黄”行动,而郑璋就是在这次行动中被抓的。

  经过现场勘查,几个侦查员聚集在一起碰了碰情况,认为郑璋是半夜逃跑时坠楼身亡。

  昨晚审讯郑璋的那间办公室,屋外走廊尽头是一个平台,它其实就是楼下杂货铺的屋顶。

  当晚楼内安静后,郑璋见无人看管,又发现这副手铐的一个环是坏的,寻思三十六计走为上,只要警察抓不着就不用罚款了。

  她发现了这个通向外面的平台,她爬到上面,但不敢跳下去。平台离地面有四米多。

  发现死者身体别的部位没有损伤,右鼻孔、左耳道有血迹,剃去头发后,致命的损伤暴露出来,十分可怕,后脑勺头皮下分别有一个大血肿。

  法医用解剖刀在这一个地区切开,发现左颅骨骨折,骨折自左枕部人字缝处前下方行走止于左颅中窝,长为九厘米,左颞部处(太阳穴)骨折线宽零点一五厘米,其余无骨折。

  当天,北流市公安局主检法医师出具了郑璋案的鉴定报告:“根据检验所见,死者的死因系颅脑损伤致死,据外轻内重的特点及骨折线形态,符合从高处跌落,头部与接触面较大的钝性物体作用。

  根据颅脑损伤的程度,分析死者在跌落后尚有一定的存活时间,有爬起、移动、再次跌倒的可能性。”

  有人给玉林地区检察分院法纪科写了一封举报信,说郑璋之死不是坠楼而亡,怀疑派出所有刑讯嫌疑。

  法纪科接到举报信后,异常重视,立即委托该院法医对郑璋重新进行尸检复核,并要求对郑璋的死亡原因和致死方式来进行鉴定。

  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经过近一年的调查,认为郑璋在高坠之前曾经被人掀着头发猛烈撞墙。

  鉴于此,1996年6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玉林地区检察分院的法医对郑璋的尸体做复核检验,得出的结论是:郑璋是因颅脑外伤致死。

  此时,北流市公安局也向自治区人制工作委员会递交了《关于郑璋死亡一事情况的报告》。

  报告中,用各种数据与事实上郑璋之死是从一定高度跌落造成的,公安民警没有刑讯逼供行为。

  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也派出由全省最好的法医组成的专家组,于7月15日再次对郑璋的尸体做了认真、细致的检验,经过多次商讨研究,仍然得出与第一次相同的结论。

  就在广西省公安厅组织专家做复核检验时,7月23日,正在工作中的大风门派出所所长和民警小杨突然被逮捕。

  四次法医鉴定的分歧主要在于:死者的第一现场在哪儿?为什么郑璋只有头上受到损伤,而全身却没有受伤?郑璋是从楼上坠落死亡还是其他因素致死?她是一次受伤还是两次受伤?等等。

  检察院找到四个证人,证实在办公的地方里看到有警察用水泼郑璋,抓着郑璋的头发使劲撞墙等,造成郑璋重伤而死亡。

  检察院据此认为,郑璋头部受到了两次损伤:即两次撞墙,否则她的头颅不应该出现这样的损伤。

  陈世贤是一名老法医,并且是我国法医界的权威,他从1954年开始从事法医工作,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公安部特聘刑侦专家。

  在陈世贤的办公室里,他翻看了卷宗材料和尸体照片,然后一眼就看出了端倪,他认为,第一现场应该是在发现尸体的地方。原因有以下几点:

  1,死者头向右斜,鼻血流向右侧,左耳血流向后面,死者由于头部受伤而造成耳鼻流血,其流血的形迹表示受伤后出血的位置,这说明尸体没有移动过。

  2,死者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混合的血迹不易凝固,因此,伤后血液很快流出,如果二楼是第一现场,那么,在移尸过程中会有血液滴落在路上,但是在二楼审讯室及过道、楼梯上均未曾发现血迹。

  3,二楼审讯室未曾发现水泼过的湿痕,显然,所谓有人看见警察向郑璋泼水的证据是不成立的。

  4,对于“四个证人同时在不同方向看见办公室里发生的刑讯逼供的事情”,是不合情理的。时值半夜,就正好有四个人在四个方位看见了办公室里的情形吗?

  而与此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也委托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来作鉴定。

  但最高人民检察院给出的意见却恰好相反,几位法医专家觉得,死者头部两处损伤相对独立,系分别形成。

  因此,尸体的损伤不具备高坠伤的特征;结合尸体所处现场水泥地面较为粗糙,认为不能认定死者头部损伤系高坠所致。

  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得出结论:郑璋系由于头部撞击较大平面的钝性物体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一个高空坠亡,一个撞墙而死,都是权威的意见,此时,此案的辩论规格慢慢的升高,已从市、省到了中央,这场大战引起了公检法及传媒的注意。

  1997年5月15日,作为鉴定人,陈世贤收到广西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要求其出庭作证。

  5月28日,陈世贤到达北流市,他首先来到了现场——雨蓬下面,这是一个争论的要点,因为当他做出这里是第一现场的意见后,就有很多人反对。

  反对的理由是,雨蓬完好无损,如果死者从上面坠下,死者肯定会顺着雨蓬滑下来,然后摔在雨棚外面,但现在在雨蓬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死者却在雨蓬底下,这不是说明死者是被人抬到雨篷之下的吗?

  在现场,陈世贤发现雨篷是一面靠着杂货铺西墙,一面靠电线杆子和一根竹竿撑着,其中墙壁、电线杆这三点固定不动,只有这根竹竿是可以活动的了,雨篷就是一块平坦的大塑料布,有一定的柔韧性。雨篷是东高西低,形成一个斜坡。

  陈世贤把目光集中到了那根竹竿上,面对死者为何会出现在雨蓬底下这样的一个问题,他很快有了结论。

  那就是死者坠落到雨蓬上面以后,雨蓬受到重力,竹竿被压弯,但没有折断,当死者坠地以后,由于弹性,竹竿迅速上弹,又恢复了原位,这才导致死者躺在雨蓬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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